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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0

    《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增值税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 2025.12.22

    《东莞市共有产权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共有产权

    重点有以下5点变化:

    1. 取消了户籍限制。原先对于本地和非本地户籍社保要求不同,现在直接二者社保要求一致。

    2. 放宽了社保要求:

      1. 第一阶段定向分配上,社保由原先的3-5年,直接缩短为6个月及以上。

      2. 第二阶段全市申购上,社保由原先的1-2年,缩短为3个月及以上。

    3. 缩短住房转移登记记录范围。根据通知,无住房转移登记记录范围,由3年缩短为1年。

    4. 取消了与共有产权房销售区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

    5. 对具有本市户籍10年及以上的申请人取消了学历和职称限制


    本通知自发布起执行。

    关于《东莞市共有产权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2025.09.25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促进房地产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对于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三限房”及人才房、回迁房等非市场化商品房除外)、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并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给予购房合同总价2%、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购房补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在拟购房屋所在地镇街(园区)名下无住房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3. 首套房、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统一提高至150万元。对缴存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不超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供收比仅核定公积金贷款部分。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贷款首付款。

    4. 对新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对商业办公类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增商业办公用地出让

    5. 支持存量商业办公用房业态功能合理转换。在符合结构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关主体通过改建改造、增配设施等方式,优化调整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功能,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教育、养老、托幼、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用途,或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经营性用途,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程序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

    6. 优化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开发企业在首次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后,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调整申报价格。大力推行“交房即发证”,分期规划核实验收和分栋首次登记。优化我市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允许以单套房屋为基本单位,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及后续的注销登记。参照存量房“带押过户”的模式,加快推进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业务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公积金调整部分的政策解读>>

    东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现售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商品住房首付款操作指引>>

  • 2025.09.12

    《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 2025.08.29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

    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根据各园区、镇街普通住宅2025年上半年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实际成交价格按园区、镇街划分为四类标准:

      一类标准: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长安镇、万江街道,价格标准为低于38482元/平方米(含本数);

      二类标准:虎门镇、凤岗镇、厚街镇、塘厦镇,价格标准为低于31005元/平方米(含本数);

      三类标准:大岭山镇、寮步镇、茶山镇、清溪镇、高埗镇、东坑镇、横沥镇、大朗镇、黄江镇,价格标准为低于24401元/平方米(含本数);

      四类标准:石碣镇、沙田镇、石龙镇、樟木头镇、莞城街道、常平镇、道滘镇、中堂镇、企石镇、桥头镇、石排镇、洪梅镇、谢岗镇、麻涌镇、望牛墩镇,价格标准为低于18849元/平方米(含本数)。

    本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 收录暂截止于 201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