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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3.09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配建安居房处置工作的通知》

    安居房人才安居

    一、优化人才购房优惠标准及申请条件

    1. 优化优惠标准。符合《关于开展“千房引千才”人才专项活动的通知》(东建住保〔2025〕192号)申请条件的各类人才,在购买配建安居房(用作人才房)时,按销售价格享受8折购房优惠(销售价格由房源持有单位基于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依程序确定),不再设置优惠金额上限。原有各类人才补贴与购房优惠政策互不影响。

    2. 扩大人才范围。将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理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在莞连续工作6个月且家庭在莞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基础型人才纳入政策范围,也按销售价格享受8折购房优惠。

    二、明确主体责任与分类处置机制

    1. 分阶段配售。人才房配售分为两个阶段:

      1. 第一阶段,在发布房源信息公告后1个月内集中受理人才申购材料,按人才类别及申请时间排序,经公示后组织选房、网签;

      2. 第二阶段,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销售,符合条件人才按申请顺序选购,定期公示选房结果。

    2. 明确责任主体。房源属地镇街(园区)负责受理与资格审核;房源属地镇街(园区)与房源持有单位共同负责信息发布与结果公示。房源持有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市属国企组织配售配租。申请人违规申请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损失。

    3. 优化处置路径。配建安居房可通过人才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处置。持有单位选定方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后组织实施。首次公告6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转为其他用途处置。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26.02.27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

    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根据各园区、镇街普通住宅2025年下半年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实际成交价格按园区、镇街划分为四类标准:

      一类标准: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长安镇、万江街道、大朗镇,价格标准为低于36130元/平方米(含本数);

      二类标准:虎门镇、凤岗镇、厚街镇,价格标准为低于29808元/平方米(含本数);

      三类标准:大岭山镇、塘厦镇、寮步镇、茶山镇、道滘镇、东坑镇、横沥镇、黄江镇,价格标准为低于24807元/平方米(含本数);

      四类标准:常平镇、樟木头镇、高埗镇、莞城街道、沙田镇、石龙镇、清溪镇、石碣镇、中堂镇、谢岗镇、洪梅镇、石排镇、桥头镇、企石镇、麻涌镇、望牛墩镇,价格标准为低于17734元/平方米(含本数)。

    本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 2026.02.14

    《关于继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

    购房补贴
    • 申领条件:对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三限房”及人才房、回迁房等非市场化商品房除外)、完成合同网签及备案,并在2026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给予购房合同总价2%、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 申报时间:2026年4月11日至2026年7月10日。

  • 2026.01.1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省级派出机构根据辖区各城市政府调控要求,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在全国统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基础上,自主确定辖区各城市最低首付款比例下限。

  • 2026.01.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3. 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 收录暂截止于 201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