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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1

    《关于继续征集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公告》

    存量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神,稳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需定购“原则,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集条件合适的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一、征集范围

      (一)已建成存量商品房。

      (二)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经封顶、剩余工程量不大且已明确具体竣工日期的在建未售商品房。

      二、征集要求

      (一)征集房源需满足所属项目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

      (二)征集房源所属项目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权属清晰可交易,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征集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征集房源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  

      (四)征集房源以楼栋或楼层为单位,不能以楼栋或楼层为单位的,其中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可实现封闭式管理;

      (五)优先考虑债务即将到期而无力偿还的房地产企业库存商品房。

  • 2025.07.24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车位车库租售
  • 2025.05.0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公积金

    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据悉,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范围既包括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包括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次利率下调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执行新的利率,此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在2026年1月1日起下调。

    《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5.04.22

    《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

    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根据各园区、镇街普通住宅2024年下半年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适用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普通住宅实际成交价格按园区、镇街划分为四类标准:

      一类标准: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长安镇、万江街道,价格标准为低于38996元/平方米(含本数);

      二类标准:莞城街道、虎门镇、寮步镇、凤岗镇、厚街镇、塘厦镇,价格标准为低于31900元/平方米(含本数);

      三类标准:大岭山镇、黄江镇、茶山镇、清溪镇、道滘镇、高埗镇、大朗镇、东坑镇、横沥镇、石碣镇、石龙镇、樟木头镇、沙田镇,价格标准为低于24073元/平方米(含本数);

      四类标准:中堂镇、常平镇、桥头镇、企石镇、石排镇、谢岗镇、洪梅镇、麻涌镇、望牛墩镇,价格标准为低于18048元/平方米(含本数)。

    本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政策解读>>

  • 2025.02.28

    《关于实施《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积金

    一、新增不予贷款情形

    《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申请人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二)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所购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四)离婚一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五)申请人或配偶未依规缴存公积金,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六)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就剩余的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二、进一步完善贷款程序

    《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完善以下做法: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同时签订对冲协议,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在办妥合同网签备案后即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审批通过后因申请人原因超过180日未发放的需重新申请。

    三、当前《贷款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申请贷款相关标准为:

    第八条第(二)款,需满足业务指南要求的信用状况;

    第八条第(三)款,缴存公积金需满足开户且逐月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第八条第(五)款及第十一条第(三)款,供收比即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职工及其配偶缴存基数)的60%;

    第九条第(五)款,商转公先还后贷方式,应在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90天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贷款额度: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第十一条第(二)款,房贷比规定比例:首套房80%、二套房70%,购买保障性住房85%;

    第十二条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各项参数按照业务指南要求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收录暂截止于 201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