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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2024年1月1日更新)
尊敬的购房人:
欢迎使用“莞e认购”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为便于您充分了解我市现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正确评估自身的购房能力,理性选房购房,建议您在确认《承诺书》内容之前认真阅读以下提示事项:
一、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限售(限转让)政策
(一)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二)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后(含零时)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通过积分排序公证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以上第(一)款条件的可以交易转让(含赠与)。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可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zjj.dg.gov.cn)首页“东莞市房产交易”栏目的“商品房合同查询”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动产的加、减名,限售年限以上一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3年或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计算。
二、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我市现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
1.对于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对于贷款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利率下限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LPR+20BP)。
3.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在2024年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二套房60万元;贷款利率首套房5年及以下2.6%、以上3.1%,二套房分别为3.025%、3.575%。
(二)本地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20%,本地缴存职工购买二套房、异地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30%。
(三)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为准,对贷款次数的认定均以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为准,申请商转公的该套住房及该笔贷款不计在内。
(四)贷款(含家庭其他负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5%。
(五)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本市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通过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的、已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的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计提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的资金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使用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将部分或全部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本市认定的特色人才购房、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连续满5年未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购房、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购买政府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住房、绿色建筑住房可在可贷额额计算公式计算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但最高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八)对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须为本市户籍。
四、购房人在认购登记前应充分了解我市商品住房在交易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充分了解我市住房信贷政策、自身的征信记录、经济能力、贷款额度以及贷款审批流程,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购房、贷款等政策要求。建议购房人在认购登记前,前往拟购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现场详细查阅相关公示资料,充分了解拟购商品住房及项目设施配套情况、项目内部及周边不利因素等,确认该商品住房符合自身需求。
五、购房人在认购登记前应查阅了解该项目《认购登记方案》,认真阅读《承诺书》,清楚了解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确认对相关内容无异议后方进行认购登记。
六、购房人有关于购房意向登记系统及公证摇号销售的咨询、投诉,可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反映,联系电话:0769-22207339。
七、本“温馨提示”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优化调整适时更新。相关政策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