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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07

关于印发《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5日

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理顺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是指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农房或者已取得建设批准并按批准内容建成农房,但未办理或者未完善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为申请人补办用地审批,并出具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

  前款所称“未办理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是指,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实际已建房使用,需补办理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农用地转用批次报批的批准文件后,再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未完善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是指,已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实际已建房使用的土地面积、界址等与原批准文件或者证书不符,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地情况,办理变更审批的宅基地。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宅”依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号)有关规定认定,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第三条 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应坚持“尊重历史、务实稳妥、分类处置、高效便民”的原则,稳步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夯实基础。

  第四条 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申请人原则上为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社区)村(居)民,并以户为单位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为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村(社区)经济联合社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同意的,也可视为符合申请主体条件:

  (一)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因继承、受遗赠、结婚、离婚分割房产或分家析产(通过分家析产方式取得的须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方式取得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二)本村(社区)原村(居)民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因升学、服兵役、购房、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三)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配合政府征地搬迁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

  (四)原东莞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地区永久性居民等)在1999年1月1日前,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五)本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在2004年10月1日前,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有关办理变更审批的情形,尊重用地审批或历史确权登记事实,以此前已取得的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为准,不受前条申请主体的资格限制。

  第七条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且建成后未改建重建,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建房占用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可按审核确认的建房占用面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2、建成后未改建重建;

  3、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

  4、符合农房建设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时未编制相关规划的,则不作规划审查要求;

  5、符合我市“一户一宅”规定。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户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超过150平方米/户的,对150平方米以内部分予以补办,超出部分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届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1999年1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或第五条规定情形;2004年10月1日之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2、建成后未改建重建;

  3、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

  4、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5、符合我市“一户一宅”规定。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户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超过150平方米/户的,对150平方米以内部分予以补办,超出部分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届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依照“提出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办:

  (一)所在地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底线管控区域范围内。

  (二)使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三)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拆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存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等情形。

  (五)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属地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的历史延续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辖区内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相关管理细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议通过,报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不通过审核的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调查摸底后进行统一造册,留待以后分类处理。其中,存在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可依法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理申请,待权属明晰后再申请补办。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补办审批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批准补办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附件: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2-021。


附件

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指引

  一、补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附件1-1,下称《申请表》)、《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附件1-2,下称《审批表》),向村级组织提出补办申请。

  (二)村级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用地位置和面积、主体资格、权属信息、建成时间、四邻意见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股东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打印包含申请信息及审查意见的《宅基地用地信息公示表》(附件1-3),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补办信息录入市农民住房审批系统(下称“审批系统”),纸质材料提交到镇街审批部门。

  有组级经济合作社的村(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由组级经济社讨论、公示及出具初审意见等程序(业经组级经济社讨论、公示的,村级组织无须重复,直接在组级初审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的,除《申请表》《审批表》外,在村组公示前,还须提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的《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附件1-4)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合同、协议、收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三)镇街审批。

  1、部门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或成立审批部门负责统筹全流程工作。审批部门收到补办申请后,通过系统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在审批系统上将申请材料推送给农林水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并联方式定期定职定人审查。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记入《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如需补充材料的可通过系统以短信形式向申请人反馈,要求限期补正;如需会商的,应由审批部门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讨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退件处理。

  2、汇总审批。汇总部门审查意见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书》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最终审批决定,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并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申请人完成补办手续后,可凭该批准书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在批准书有效期内,到属地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或变更登记。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提交资料。

  1、《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含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即用地红线图、要有各界址点2000国家大地坐标,新编制的红线图还需提供电子文件);

  2、《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基本情况部分);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如有,包括合同、协议、收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

  4、已取得的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办理用地变更审批须提交)。

  以上材料审批单位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获取或查验的,申请人免于提交。

  (二)村级组织出具材料。

  1、《宅基地用地信息公示表》(由土地所属村级组织出具)。

  2、《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3、地上建筑物全貌正、侧面照片。

  上述补办申请材料及镇街审批表,均一式两份,一份村存档,一份镇存档。

  三、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农民住房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统筹。镇级农林水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落实各项审查任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系统在《审批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提请会商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待会商结束后继续计算工作时限或终止审批作退件处理。各部门审查要求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审批主体责任,指定或成立审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补办审批全流程工作,如资料收集、出具受理、推送处理、组织会商、勘察调查等;审核村(社区)初审意见并填写《审批表》;及时公开补办审批结果,建立辖区补办台账,定期报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二)各镇(街道)农林水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用地面积标准、补办适用情形、村组讨论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占用林地及自然保护地等内容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三)各镇(街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宅基地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四)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途管制、是否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与其他用地审批红线重叠等情况进行审查;协助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位置图》(分别在建设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999年、200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上勾绘),提供有关村(社区)历史用地佐证材料(如历年卫片、历次土地调查、地籍调查、航拍成果等材料);填写《审批表》。

  (五)各镇(街道)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我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宗地图、房屋平面图、调查成果确认表等资料),并核查宗地用地红线与已登记发证红线是否重叠或重证;填写《审批表》。

  (六)各镇(街道)住建部门结合职能对宅基地的房屋层数、建筑面积、建成时间等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七)各镇(街道)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等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八)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宅基地涉及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如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情况)。

  四、其他

  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费用由镇街财政解决落实,不得向申请人收费。

  

        附件:1-1. 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

                   1-2. 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

                  1-3 .宅基地用地信息公示表(村组提供)

                  1-4. 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

                  1-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补办)

关于《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附件

1.1-1. 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pdf
2.1-2. 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pdf
3.1-3 .宅基地用地信息公示表(村组提供).pdf
4.1-4. 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情况说明.pdf
5.1-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补办).pdf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