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人员:
为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基本权益,依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按照本通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参缴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参缴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行选择以单位在岗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自愿为原则,无需进行劳动从业身份资格审查,由个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申报,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三、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适用本市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本通知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8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22〕57号关于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1
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编号:
甲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本申请表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甲方有权依规统筹使用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并将乙方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
1.2乙方向甲方申请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甲方依规享有贷款抵押物债权。
1.3甲方有权根据管理需要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规作出调整,并要求乙方遵守。
1.4乙方不诚信申报缴存身份及条件、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等违反本协议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甲方有权依规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一定年限的提取和贷款权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提前收回贷款等一项或多项惩罚性措施。
1.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及时准确记载汇缴资金,依规审批提取,依规审批发放贷款,及时足额支付存款利息。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1乙方依规依约履行了缴存义务,可依规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依规享有租住或购买政府保障性公共住房的权利,具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2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2.3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在乙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4乙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办理销户提取:依规依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紧接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期间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入单位账户;当前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不存在司法冻结、失信冻结、协助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本条款不因本协议解除而失效,重签协议的需按新协议重新核定销户提取条件。
2.5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根据诚信原则向甲方如实申报,甲方不进行身份资格审查。
2.6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一缴存人只能有一个账户,在本市已设立账户的应继续使用,资金随账户转移合并计算。
2.7乙方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8乙方进入单位就业,应自入职当月或次月起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
2.9乙方向甲方申请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偿还期间应继续依规依约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委托划款缴存特别约定
3.1乙方委托甲方通知并同意授权付款银行在乙方指定付款账户划转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甲方通过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向乙方付款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划转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
3.2甲方收到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为乙方记账,记账时间以资金实际到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为准。
3.3本协议约定的委托划款缴存有两种业务类型:手动托收和自动托收。
手动托收:乙方须向甲方确认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款项,甲方才可向付款银行提交划款指令。
自动托收:除办理手动托收外,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按约定划转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3.4自动托收约定事项:甲方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乙方本月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成功即行结束本次托收。本月托收失败的,乙方须自主发起汇缴,由此导致不利后果的,由乙方承担。
3.5办理自动托收的,若乙方托收缴存金额发生变动,应在当月首个托收日(8日)之前,在甲方提供的办理渠道办理相应变更。因乙方未及时办理完成变更手续的,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6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账户必须为乙方名下广东省内非深圳的个人银行I类账户(开户银行范围,详见甲方官网办事指南的开户银行范围)。付款账户户名与缴存人姓名不一致的,不能签订本协议。乙方应保证其付款账户真实有效且留有足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因乙方账户挂失、冻结、销户或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成功托收住房公积金,导致乙方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缴、连续缴存月份中断等)由乙方承担。
3.7乙方如需变更指定付款账户户名、账号或付款银行,应在甲方提供的办理渠道办理相应变更。因乙方未及时变更上述协议所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3.8因付款银行系统升级造成乙方账号发生变化时,旧付款账号自动变更为新的付款账号,甲乙双方对事实予以确认,但无需变更协议内容。
3.9乙方对付款金额和付款次数有异议的,甲方需及时协助查询;因甲方指令错误或延迟导致错扣、多扣款项或延迟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10因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1乙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4.1.1不属于法定缴存范围的单位在岗职工。
4.1.2自愿遵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4.1.3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1.4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2乙方应通过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临柜、微信、手机APP等,乙方在上述渠道的操作、签名等业务活动(行为)以甲方系统记载为准。
4.3乙方缴存基数不得超出甲方公布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应为2%的整数倍。
4.4乙方可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4.5乙方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将自动封存。
4.6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停缴后继续按照本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4.7乙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在本市范围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停缴封存后在外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本市账户余额转移至外市。
4.8乙方可要求单位补缴在岗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4.9乙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发生单位正常汇缴或补缴等重叠缴存的,除条款2.8所述情况外,乙方需自单位汇缴或补缴金额入账之日起连续正常缴满6个月后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10本协议第1.4条和4.9条具有独立性,在本协议解除后仍需执行,不因本协议解除而失效。
4.11乙方存在未遵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无论该行为被发现时本协议是否已解除,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处理。
五、协议有效期及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经乙方签署并自甲方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5.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登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为封存状态之日起自动解除。
5.3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甲方驻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协议正文)
现声明本人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情况属实,保证所填写的信息、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并自愿签署上述《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申请人(签署人):
申请(签署)日期:
附件2
《关于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参照该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七次会议决议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关于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法定强制缴存对象,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自愿和协商的鲜明特点,需要从民事关系而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去推进试点工作。因此,《通知》的规定包括了缴存对象、协议缴存、使用管理、有效期限和通知解释等内容,具体业务活动则通过《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协议》)进行约定,《通知》正文从面上作原则性规定,《协议》从点上作操作性约束,点面结合涵盖了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的各个范畴,要点包括:
一、自愿缴存与强制缴存的政策总体保持一致
为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岗职工享有相同的住房公积金权益,除《通知》第三款对使用管理作了规定之外,在《协议》相关条款也明确两者同权。其中,《协议》2.1提取贷款及租购保障房、2.2结息、2.3税收减免、2.6账户设立、2.7按月足额缴存、3.1-3.10托收汇缴、4.3缴存上下限、4.4年度调基等对此进行约定。
二、自愿缴存与强制缴存之间的区分衔接问题
《协议》4.1.1自愿缴存须不属于单位在岗职工、2.8从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岗职工缴存、4.7及4.8单位补缴(缴存)和转移接续、4.9发生重叠缴存等对区分和衔接予以明确。
三、自愿缴存与存量自愿缴存之间的衔接问题
个体工商户、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非法定应缴存对象,《通知》第一款规定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已有部分个体工商户、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参照单位在岗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做好两者的衔接,《通知》同时规定已参缴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台港澳人员及外籍人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以单位在岗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参缴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则统一纳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范围。
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本市特别设定
一是注重与强制缴存的区分衔接,尽量避免与存量自愿缴存的产生冲突和留下后续隐患;二是注重信用管理,在《协议》1.4将失信设为惩戒手段,在2.4将不存在司法冻结、失信冻结等作为灵活提取的前提条件,2.5将诚信申报作为参缴的程序性要求等,将信用管理纳入自愿缴存的全过程;三是注重与本市实际相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人口结构带来的缴存结构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人员流动性较大,封存户持续增加,协议2.4灵活提取规定拟对封存户的妥善处理进行探索;四是注重向年满16周岁的新市民的覆盖,我市年满16周岁、积极投身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年轻群体不断扩大,同时随着我市不断完善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越来越多外籍人员在莞工作和居住,为响应国家关于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问题的号召,《通知》将外籍人员纳入参缴对象范围。
五、您可能关心的若干问题
1.什么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需要提供证明?
答: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在职职工外的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定于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均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也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诚信原则向公积金中心如实申报,不需要提供任何劳动从业身份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不进行灵活就业身份资格审查。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哪里办理?是否收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均可在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线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官方APP;
线下:全市12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公积金服务网点。包括: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莞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
3.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以在岗职工缴存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答:主要区分为在《通知》出台前是否已在我市开设单位账户:已经开设了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可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及意愿,选择继续以单位在岗职工或变更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设单位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等方面,适用本市规定,享有住房公积金的平等待遇。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汇缴当月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汇缴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绑定银行卡的方式以“自动托收”或“手动托收”汇缴。
(3)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应为2%的整数倍。
(4)除《协议》的特别条款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缴存。
(5)满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销户提取”。
5.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缴存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在岗职工所在单位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例如:霍某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到A单位工作,A单位并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霍某担心违反贷款合同贷后停缴相关约定被扣罚违约金,能否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霍某应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
如上述例子的霍某须督促单位为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霍某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
7.张某月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缴10月份住房公积金。10月中旬张某入职新单位,单位能否继续为张某汇缴10月份公积金?在贷款申请时会不会计算余额?连续缴存月份会不会中断?
答:可以汇缴。根据《协议》第“2.8”款“乙方进入单位就业,应自入职当月或次月起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张某10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以在岗职工身份汇缴的金额在张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均可作为余额纳入贷款计算公式,并且不中断连续缴存月份。
8.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时,能否把作为在职职工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提取出来?
答:可以。假设张某此前曾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失业后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20000元。随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共缴存了3000元,符合条件并办理销户提取,可共提取23000元。
9.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时,需要“依规依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紧接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具体如何理解该项约定?
答:可以理解为不间断的“缴6个月+停6个月”。假设覃某2023年1月开始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至2023年6月后因个人原因开始停缴,2024年1月办理封存后即可办理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
如果覃某2023年6月停缴后,在2023年12月又开始恢复缴存,需要继续缴存满6个月并且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即最快也需要到2024年12月才可办理销户提取。
10.用来缴存的银行卡、用来提取的银行卡和用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卡有什么区别?3张卡可否为同一张卡?
答:3张卡是办理三种不同类型业务需要绑定的卡,都必须是申请人名下广东省内非深圳的个人银行I类账户(开户银行范围,详见公积金中心官网办事指南的开户银行范围),不得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
缴存、提取、贷款的每一类业务都需要办理1次绑定银行卡业务,三类业务可以绑定3张不同的银行卡,也可以绑定同一张银行卡。
11.每个月的几号自动托收本月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托收失败怎么办?
答:公积金中心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缴存人本月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成功即行结束本月托收。如果托收失败,公积金中心将有短信通知缴存人,缴存人自主发起缴存从而确保正常汇缴。
如因缴存人的银行卡出现异常导致无法汇缴,须由缴存人本人及时在【灵活托收账号管理】变更银行卡,并在【灵活汇缴】及时进行手动汇缴。如果不及时汇缴,连续汇缴月份将中断。
12.在东莞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是否可以把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过来?如果未来到外市工作,是否可以将本市缴存的公积金转移至外市?
答:均可以。
13.李某以在职职工身份连续足额缴存满5个月后,紧接着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请问需要再缴存几个月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下,只需要再缴存1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行期多久?如何确保缴存人的权益?
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议》得到充分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1946号)明确规定“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该文件是“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一段时期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市公积金中心将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市试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基本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