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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赔方案详情
发布于 2010.10.28

“花园街北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塘厦镇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相关要求,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东府【 2004】 192号)、《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 2009】 99号)、《东莞市 “三旧 ”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拆迁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花园街北改造”项目,东至塘厦大道(樟塘公路)边,南至东方花苑,西至广州至深圳铁路边,北至河涌,除临塘厦大道(樟塘公路)9栋民宅以外,此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均列入本次“花园街北改造”项目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见项目拆迁图)。

   二、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性质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和拆迁补助费

   员工宿舍

   (一)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或改造方)在该项目内建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楼房进行安置。新建楼房为带电梯的高层公寓,实行普通装修。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1: 1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二)搬迁费按照建筑面积以25元 /平方米计发。

   厂房、仓库、运动娱乐经营场所及其附属物

   (一)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或改造方)在该项目内建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楼房进行安置。新建楼房为带电梯的高层住宅和大型集中商铺,实行普通装修。按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以1: 1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其中总面积的 50%为集中商铺,其余 50%为高层住宅。

   (二)搬迁费按照建筑面积以15元 /平方米计发。

   (三)营业损失补偿按照建筑面积以8元 /平方米·月计算,共补偿6个月。

   (四)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建筑面积以10元 /平方米计发。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被拆迁人在接到搬迁通知后,若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拆迁人依法申请强制拆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依法申请强制拆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2、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本拆迁方案规定的期限,拒不签订协议或拒不搬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O一 O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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